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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723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景媛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郵局存款金額未達起扣標準、無投保人壽保險資料,薪資債權之第三人康特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係設址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