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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845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王國安    住新竹縣○○鄉○○里○○00號                  盧廷飛    住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紀錄等資料,經調查結果如附表所示,因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是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上開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附表:
調查種類
調查結果
管轄法院
債務人王國安勞保
114年4月2退保後無加保紀錄
債務人盧廷飛勞保
華雄防蝕工程有限公司(設屏東縣屏東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