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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854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朱信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支付命令,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人身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苗栗縣○○鎮○○路0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