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854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朱信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支付命令,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人身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苗栗縣○○鎮○○路0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