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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14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饒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紀錄、郵局開戶、人身保險等資料,經調查結果如附表所示,因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上開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附表:
調查種類
調查結果
管轄法院
勞保
加保於正佳環保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山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郵局
存款僅新臺幣100元無實益
保險
查無債務人有人身保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