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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15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許耀中  
債  務  人  張肯棋即張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新北市八里區與板橋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