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258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彭家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紀錄資料,經調查結果:債務人現加保位於雲林縣虎尾鎮之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上開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