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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4735號
債  權  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  


債  務  人  信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有明  

債  務  人  戴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紀錄、郵局開戶、集保證券商開戶、人身保險投保等資料,經調查結果如附表所示,因本件可執行標的,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附表:
債務人
調查結果
管轄法院
吳有明
勞保:無現行加保紀錄
郵局:中和大華郵局帳戶,扣除手續費後不足新臺幣1000元不予扣押。
保險:查無保險資料。
集保: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000號2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戴文義
勞保:無現行加保紀錄
郵局:橫山郵局之帳戶為勞保暨年金專戶不予執行。
保險:保險投保狀態為停效非有效保單。
集保:非集保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