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9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吳嬑婷
債 務 人 江佳玲即江秀盆即江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政帳戶開戶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開戶單位所在地係雲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