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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40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葉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所為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住新竹縣○○鎮○○○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