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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42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邱仕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邱仕昌對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行之存款債權,並附帶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開戶、集保證券商及人身保險等資料,惟上開第三人係位於苗栗縣,且債務人之住所亦在苗栗縣,均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及債權人聲請執行狀各一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