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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536號
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陳世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秀生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鑫久工程行,其所在地在高雄市林園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