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06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文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銨居工程行、樺鈦實業有限公司樹林廠,其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樹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