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75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代 理 人 張博韋
債 務 人 陳德浚
周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陳德浚、周鴻鈞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陳德浚勞保投保單位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在臺北市內湖區、債務人周鴻鈞查無可供執行之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二人郵局帳戶餘額未達扣押標準。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