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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25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周家麟  
            王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及郵局存款,經查詢之結果如附表所示,又附表之第三人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兆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均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附表:

勞保加保資料
郵局開戶資料
債務人周家麟
第三人忠華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2,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新竹武昌街郵局存款新臺幣231元,執行無實益
債務人王志強
第三人兆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管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神岡郵局存款新臺幣4元,執行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