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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3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  務  人  林靖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詢債務人之最新勞保加保資料所示,債務人現加保於公司地址設在新北市蘆洲區之第三人臺灣汽車維護有限公司,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