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426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游佳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啟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鑫盛輝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已於114年12月26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現投保處所係設址臺南市;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執行業務所得,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係設址臺北市大同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