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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6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葉啓栯  
債  務  人  翠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誠旺  
人                   
債  務  人  王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王麗君勞保投保單位申力電梯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桃園市,債務人二人郵局帳戶餘額均未達扣押標準。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