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13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鍾熙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在臺中市、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北南區總管理處登記址在桃園市,皆非本院管轄範圍,且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郵局存款資料。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