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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13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鍾熙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在臺中市、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北南區總管理處登記址在桃園市,皆非本院管轄範圍,且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郵局存款資料。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