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御華
即 債權人
吳韋震
吳宇陞
特別代理人 陳健君
相 對 人 陳永誼
○ ○○○ 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所為111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現因雙方已
達成和解,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執行命令、本院115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民事裁定、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主張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