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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御華  
即  債權人           
            吳韋震  

            吳宇陞  

特別代理人  陳健君  
相  對  人  陳永誼  
○  ○○○              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所為111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現因雙方已
  達成和解,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執行命令、本院115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民事裁定、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主張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