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蕭智中
相 對 人 王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予更正為後附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之附表與原本之附表不符,裁定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