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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陳蔡柳系
關  係  人  陳維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蔡柳系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即關係人陳維宏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4,8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0月26日,清償日期、利息(率)、違約金等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業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維宏於109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本項金融卡透支借款依債務人與債權人即聲請人簽立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相關業務約定事項之「金融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相關文件辦理取款、轉帳支用款項,如存款不足時由債權人就其存款不足部分以電腦自動轉帳陸續透支款項,透支期間自113年5月24日起至114年5月24日止,透支期間屆滿時,除依約款方式自動續約外,債務人應將本項透支借款本息及各項費用全數清償,目前年息為2.73%,逾期繳款時,則按契約書第六條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另按契約書第十二條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本息時,經債權人於合理期間催告仍未補正,債權人得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均已屆期不為清償,債務人共積欠本金2,356,944元及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消費金融專用)、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房屋抵押貸款增補契約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郵局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6月5日新院瑞民祐115司拍116字第23695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於115年6月11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