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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相  對  人  楊正評律師即楊日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楊日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楊日鑑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台幣1,900,000元、5,8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月24日,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等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楊日鑑於110年2月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6,483,039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楊日鑑於114年4月29日死亡,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837,264元及自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而債務人之繼承人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75號裁定選任相對人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楊日鑑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本院114司繼字第127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網路裁定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迄未陳述,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考
(所有權人:楊日鑑)
縣市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新竹市
○○

000
2,249.00
6783分之141
因分割增加地號000之1、之2地號
2
新竹市
○○

000
12
6783分之141
分割自000地號
3
新竹市
○○

000
3
6783分之141
分割自000地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所有權人:楊日鑑)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108
新竹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一層:62.96
二層:62.96
合計:125.92
陽台:6.62
平台:8.28
 1分之1
新竹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
共有部分:○○段000建號,2,096.43㎡,權利範圍:57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