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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秀梅等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業於民國115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