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詹雁媜
顏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桃園市○○區○○里○○路0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里○○路0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