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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詹雁媜  


            顏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桃園市○○區○○里○○路0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里○○路0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