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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張子芸  
相  對  人  張承宥即張楚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後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69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07年1月1日
350,000元
107年12月30日
107年12月30日
CH NO-274428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2
107年3月31日
350,000元
107年12月31日
107年12月31日
CH NO-280491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3
108年1月1日
350,000元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CH NO-274429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4
109年1月1日
350,000元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30日
CH NO-274432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5
110年1月1日
350,000元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CH NO-274434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6
111年1月1日
300,000元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CH NO-274437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7
112年1月1日
300,000元
112年12月30日
112年12月30日
CH NO-274438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8
113年11月4日
150,000元
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4日
CH NO-466633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