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謝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永祥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A05(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5年2月21日死亡、生前籍設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之親屬會議陳報選定A03(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管理人准予備查。
准對被繼承人A05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如有被繼承人A05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A05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A05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2月21日死亡,其無配偶、子女,父、母、手足、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均早於其死亡,無繼承人,經調閱戶籍資料,被繼承人尚存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為謝福生、A01、黃金義、武金生、李玉嬌、黃玉珍,聲請人通知上開之人參與聲請人於同年5月23日召開親屬會議,惟因謝福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1為身心障礙者,長期於桃園療養院治療,武金生亦於竹東榮民醫院附設精神護理之家治療,其等均無法出席親屬會議之情,故由黃金義、李玉嬌、黃玉珍及被繼承人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A04、謝忠明、謝俊豪及謝婉初及聲請人充任親屬會議成員,決議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並請求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規定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尊親屬。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㈢、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民法第1129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134條、第1135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㈠、陳報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㈣、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法院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陳報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㈢、承認繼承之期間及期間內應為承認之催告。㈣、因不於期間內承認繼承而生之效果。㈤、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33條、第137條第1項著有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親屬會議記錄、同意書、父系旁系血親親屬表、母系旁系血親親屬表、親屬會議會員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至於聲請人主張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2款之成員謝福生、A01及武金生因病無法出席親屬會議等情,並提出謝福生戶籍謄本、A01之桃園市私立長祐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服務對象在院證明書及A0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為證,本院再依職權函詢武金生在院接受治療之原因及其意思表示之能力如何,經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函文回覆略以:「該病患(武金生)經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因被害妄想住院,個案有獨立外出能力,但因認知功能退化為意思表示之能力低於一般群體平均」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㈡、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雖自繼承開始時起已逾1個月,惟該期間僅係便於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判斷時點,親屬會議會員向法院報明之時間自不受該1個月期間之限制,是該1個月期間僅屬訓示規定而非強制規定,逾期報明自不影響該報明之效力,從而,聲請人經親屬會議選定並報明法院而依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無不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第1178條第1項之規定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