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金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鴻傑
相 對 人 良榛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侯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5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將聲請人之財產查封在案,但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依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47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惟該案並非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115年5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正確之假扣押繫屬法院及其案號,該通知已於115年5月25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為憑,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