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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展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穎  
相  對  人  楊雅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收件人,將存證信函寄送到台北女子看守所遭拒收,以致無法為解除契約之通知,爰聲請本院准許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自114 年9月13日起,即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在押中,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 份在卷可稽,相對人尚非為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顯有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