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金春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謝富
代 理 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寶山鄉公所間因確認部分契約不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調解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調解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