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佳蓉  
            茂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欣育  
相  對  人  王一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抗告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