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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游淑英  



相  對  人  陳衍鴻  
            魏嘉良  
            謝榮凌  
            林朝順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起訴狀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