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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怡君  
輔  助  人  吳琦銨  
代  理  人  楊佳樺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怡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4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4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線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