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傳添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廖宏武/張家維(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珍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吳哲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羅傳添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