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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兆良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彭兆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