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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張宇婷  
被      告  芯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謝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另按原告之訴,若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通知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送達原告之同居人而生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