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1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余志宣
被 告 蔡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於變更被告,而變更被告部分繕本送達不合法,本院認為有調查必要,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