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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1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      告  林昱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現役軍人,本院漏未送達,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