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麗生醫有限公司即杏芙診所
法定代理人 郭志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徐秉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而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