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45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朱慧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5年7月10日遷入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因而送達不合法,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