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54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羅房鴻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陳敬雅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8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宣判前撤回起訴,自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