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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6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海潤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本件被告之正確、完整地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居所。
二、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製作),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
三、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雖載明被告海潤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名稱、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然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地址,經本院按址寄送均因遷移遭退回,顯見原告所提出者並非正確地址,依上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