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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68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被      告  黃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且原告當初所載位置為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