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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7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葉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吉安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