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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調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其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顧弘毅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顧弘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提出記載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亦未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供本院參酌,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對象之身份證字號、年籍、當事人能力之有無等,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