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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黃毓翔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複代理人    連詩雅律師
被      告  江穎豪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  
被      告  李懿桀  

            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沈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王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及第5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850萬3250元,又被告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依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是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