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吳承憲
被 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宇承
魏丞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