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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王蔡淑芬


相  對  人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未遵循主管機關命令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前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並辦理變更登記,其董監事當然解任,解任前之董事長為王榮昌,王榮昌是否仍得合法代表相對人公司存疑,爰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王榮昌,業於114年2月8日完成變更登記,且相對人公司有3名董事及1名監察人,任期均自114年1月15日至117年1月14日。是相對人公司既有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