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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8號
抗  告  人  王偲豪  
相  對  人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115年聲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5年3月20日所為115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500元,是命抗告人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