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葳
陳瀚
喻麗平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