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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許淑芳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衍生此項聲請之本案訴訟,必以合法存在者為限;倘該本案訴訟不合法,自無從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15年度訴字第743號),並據此聲請停止執行,惟聲請人所提起之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補正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此有前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既經駁回而難認合法存在,其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與前揭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志微